一、中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经本馆审核办理登记手续,可查阅已开放档案和资料。
二、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本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和资料,按照《宁波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有关未开放档案利用条款办理,必要时须经档案形成单位审批,方可利用。
三、中国公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利用本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中涉及利用者本人的有关婚姻、出生医学证明、学籍等民生类档案资料。
四、利用者应在本馆查档室内指定区域阅览档案、资料,不得外借;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档案;不得擅自拍摄。不得将水杯和食物带入档案查阅桌,需按规定存放。
五、档案摘抄件和复制件应注意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利用者阅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
六、凡利用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向社会公布的,必须经本馆同意;凡利用市档案馆档案、资料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要在出版物内注明由市档案馆提供。
本须知由宁波市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