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实现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宁波市档案局组织的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地各单位申报国家、省档案局或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档案科技项目,由宁波市档案局统一组织申报,其立项、实施、验收及成果评奖等工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宁波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统筹管理,并对立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档案科技项目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科技项目工作,积极争取人员、经费等支持,保障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档案科技项目立项
第六条 宁波市档案局根据全市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和档案工作实际,根据当年国家和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发布本市立项选题指南。
第七条 档案科技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确定选题,填写《宁波市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附件1)。
(二)受理。市级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宁波市档案局受理;区、县(市)单位的申报材料经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宁波市档案局受理。
(三)评审。宁波市档案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类和汇总,并提交评审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八条 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一定专业研究经历和至少3年工作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档案管理知识水平;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至少有1年专业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水平。
(二)项目负责人同时最多承担2个档案科技项目(含国家局档案科技项目、浙江省档案科技项目),3年内有档案科技项目未完成的,不得申报新的档案科技项目。
第九条 宁波市档案局邀请专家建立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不少于7人),每年组织召开档案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会议,对申报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项目,作为拟立项项目报市档案局审批。
第十条 档案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标准:
(一)立项选题符合选题指南要求;
(二)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实用性,能形成理论或应用成果并具有推广应用性,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全市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对开展档案工作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四)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能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档案科技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项目主要承担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经宁波市档案局审批通过的拟立项项目,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宁波市档案局下达立项计划和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档案科技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科技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应向宁波市档案局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宁波市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此后3年内不再赋予该项目主要人员科技项目。
第四章 档案科技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档案科技项目研究任务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宁波市档案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齐全、完整、规范的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档案科技项目验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函;
(二)《宁波市档案科技项目会议验收申请表》(附件2)或《宁波市档案科技项目通讯验收表》(附件3);
(三)工作报告;
(四)研究报告;
(五)应用证明;
(六)查新报告;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宁波市档案局对项目报送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和项目研究内容确定验收方式。
第十九条 档案科技项目验收分为结题、会议验收、通讯验收三种方式。
(一)结题
基本完成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由于人员、经费等原因,不具备继续深入研究条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宁波市档案局审查后予以确认,出具结题证明。
结题验收的项目,至少须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三)(四)款材料。
(二)会议验收
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召开项目验收会议,专家组现场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查阅相关资料,经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会议验收的科技项目须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三)通讯验收
组织通讯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以书面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对项目作出评价,并经专家组其他成员确认后,作为验收意见。
通讯验收的科技项目至少须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款材料。
第二十条 宁波市档案局组建5-7人的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会议验收的项目,由专家组成员现场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通讯验收的,由宁波市档案局指定专家组组长。验收意见须经专家组不少于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档案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项目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项目的水平、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科技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第二十二条 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目标任务的,不予通过验收;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所立项目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成员申报的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档案科技项目,经宁波市档案局审核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宁波市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附件4)。
第五章 档案科技成果评奖
第二十四条 档案科技项目通过验收满6个月,经档案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申报档案科技成果评奖。结题验收的项目不能申报成果评奖。
第二十五条 申报档案科技成果评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附件5);
(二)项目验收证书;
(三)成果研究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分一、二、三等奖,具体评审标准为:研究成果在理论或实践上有较大突破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对全市档案工作能起到引领推动作用,或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研究成果在理论或实践上有一定突破创新,具有一定技术难度,对当地或所属行业的档案工作能起到一定推动作用,或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研究成果能够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对本单位或所属行业的档案工作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宁波市档案局每1-3年组织召开一次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评审会议,组建9-15人组成的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评委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作为拟授奖成果报宁波市档案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审批通过的拟授奖成果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文件,并颁发证书。
对公示的拟授奖成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公示期内向宁波市档案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在公示期结束后授奖。
第二十九条 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获奖人员按照《宁波市优秀成果奖励申报表》中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名确定顺序,由宁波市档案局授予证书。
第六章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档案科技项目权属由项目申报主体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定,宁波市档案局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鼓励项目完成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对档案科技成果进行有效转化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搭建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平台,对档案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化推广应用,推动成果交流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档案局档案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