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档案法律规范体系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国和长远、着眼高质量发展这个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国家档案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档,在科技档案法律规范建设方面,共制(修)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5部部门规章、6个规范性文件、12个行业标准,科技档案工作体系更加健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面对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挑战,科技档案工作仍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深入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梳理当前科技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堵点和卡点,明确科技档案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思路,对于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进一步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使档案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质生产力发展条件下科技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当前我国科技档案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研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不能适应科技创新的需要。首先,科研项目档案工作存在文件材料归档不完整的现象,如缺少研究实验过程记录等,特别是重大科研项目的一手记录和数据归档趋少——档案数量分布明显呈现两头多、中间少的“哑铃”状态。一个科研项目至少应有立项卷、研究过程卷、成果卷等,但调研发现,有的一流高校已完成科研项目2395个,共收集档案3960余卷,平均下来,相当于一个科研项目仅收集档案1.65卷,还不到两卷。其次,科学数据未归档现象较为严重。当前,全国除中科院所属部分科研院所、中国商飞等少数单位对科学数据进行了归档外,大多数单位的科学数据尚未归档,遗留在实验装置或科研人员手中。最后,由于各单位过于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信息共享不充分,开发利用成果少,对科研活动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诸多问题叠加,使得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无法完整记录,既不利于对科研工作的监管,也影响科研档案参考借鉴作用的发挥。
二是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不能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工信部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9月,我国已累计培育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万家,其中民营企业占95%左右。民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大有作为,如5G、新能源汽车、无人机等产业。然而,由于民营企业更多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忽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档案工作,加上缺少相关主管部门的引导和指导,导致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仍处于自主建设、自主实施、自主发展的状态,存在档案管理水平极不平衡,许多记录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的文件材料未能较好地留存,破产民营企业档案无人接收、丢失现象较为突出,民营企业档案缺乏有效开发利用等问题。随着我国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越来越多,民营企业档案出境的需求将更加迫切,但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仍较为滞后,如尚未对民营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使得民营企业档案出境监管陷入尴尬局面。
三是国有企业下属单位档案利用不能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根据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乡镇及以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直管国有企业档案按照市级以上满20年、县级满10年的期限移交综合档案馆,定期向社会开放利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科技机构、高校、企业科技人员及时获得档案信息,从而推进科技创新。但实际上,一些国有企业下属单位(包括数量众多的中央企业下属单位)向社会开放利用档案的执行和落实与此还存在一定差距,使得一些具有公共文化价值、社会利用价值的档案长期封闭在形成单位,无法发挥其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
四是开发区档案工作不能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开发区作为国家实施特殊经济科技政策区域,是加速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是开展制度创新的重要先行区,也是推进产业升级的重要驱动力,是新质生产力孵化、形成、发展的主力。据公开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11月,178家国家级高新区聚集了近80%的全国重点实验室、70%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78%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区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超万亿元,占全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近一半;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占全国接近一半。1995年颁布实施的《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建立开发区档案工作体系提供了依据,但由于制度落后和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我国开发区档案工作存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监管、档案社会化利用程度低、信息化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与开发区经济、科技发展地位极不匹配,难以很好地服务和支撑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
推进新质生产力条件科技档案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立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档案工作体系,首要的就是要加快科技档案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修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是总结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科技档案工作经验,为了快速建设并完善科技档案工作体系,使科技档案工作有力支持大规模科研生产建设活动需要而制定的,是科研、建设、生产活动档案工作的重要法律规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科研、建设、生产方式有了较大变化,《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当前的需求。面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加快修订,建立科技档案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规则,引导科技档案工作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二是加快完善科研档案工作法律规范。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科研活动将越来越频繁,科研档案制度的供给需求也在不断升级。尽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对科研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了相应规范,但由于其适应范围的泛在性,使得在面对科研项目种类多、科研过程复杂的局面下,仍旧需要配套的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法律规范。为此,要按照类别制定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轻重缓急修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基地和人才专项档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明确各类档案管理主体、管理责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档案归属与流向等。要加快科研档案与科学数据协同管理法律规范的制定。在充分利用近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同时,加紧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尽快出台科学数据归档技术规范,择机出台科学数据和科研档案协同管理指导性文件,以法律规范的修订固化改革探索成果,形成共识,推进工作。
三是制定出台科技档案资源开发利用规定。针对科技档案利用效能不高的问题,宜采用边试点、边总结的方法,引入数据共享理念,创新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新模式,建立有利于科技档案共享的途径和渠道。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科技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中的应用,加速科技档案开发利用大模型的研究和设计,加快有关功能在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集成和实现。加紧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档案便利化方案的试点,畅通科技档案信息向科技人员流动渠道,进一步减轻科技人员获取科技档案信息的负担。在试点基础上,由国家档案局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出台科技档案开发利用规定,促进科技档案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其中,重点要对档案利用与数据共享、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的关系作出规范和调整,既让科技档案在科技活动中发挥作用,又使国家、单位、个人权益得到保护。
四是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法律规范建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亟须通过健全档案法律规范为民营企业构建良好的档案营商环境。要创新民营企业、中小微科技企业档案工作服务机制,探索加强“小巨人”“独角兽”企业、新型科研机构等从事高科技产业发展组织的档案工作新路径。民营企业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范围划定标准事关民营企业档案归属和流向、民营企业档案出境监管以及国家记忆的完整性。应坚持国家出台指导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的路径,充分发挥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抓紧出台民营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划定标准。
五是研究制定出台企业档案馆建设法律规范。根据档案价值理论,档案除具有对形成单位的凭证参考价值外,还有对国家和社会的记忆、文化价值。正是据此形成了档案交缴制(进馆制),即在档案完成了对形成单位的凭证价值后,由国家通过制度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集中起来,或永久保管,并供形成单位之外的人员利用,继续发挥其对社会的作用。要发挥档案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支撑作用,必须着手制定企业档案馆建设法律规范,明确企业档案馆定位,对企业档案馆的依托力量、设立条件、运行过程、管理过程等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要通过法律规范,按专业规划一批企业档案馆,形成健全的企业档案馆网络。
六是加快《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要通过《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优化开发区档案部门职责,厘清不同层级档案主管部门对开发区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职责边界,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开发区档案工作的监管关系,将建立企业档案服务平台纳入开发区档案部门职责,压实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档案收集、到期档案开放利用责任,加强工作交流、沟通和协同,实现档案工作与开发区设立、运行、考核的协同联动,使档案工作成为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7月11日 总第4160期 第三版 作者:蔡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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