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姚市档案局王巨明 张国源
图1:范禹传卖地文契(乾隆五十年)
上天下土。人类一切活动都在土地上展开,人类关于土地的记忆深刻而久远。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最为轻盈单薄的纸,沉淀了千百年来人们对于土地得失的欢乐与苦痛,承载了中国最为厚重的土地记忆。
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铃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形、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也叫红契。据《清会典》载:“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可见,白契是一种不合法的田契,但在民间却大量通行。不过也有先立白契后立官契者,说明这些契约最后取得了政府承认的合法性。白契和红契的格式,除红契加盖官印和粘连契尾外,其内容大致相似。
余姚市档案馆珍藏有清代地契30件,包含田、地、山、园、池、房基等直卖文契,其中白契13件,红契12件,契尾3件(含官契纸1件),白契加钤官印3件,涉及余姚、慈溪、上虞三县域。立契时间自康熙五十五年(1716)至宣统三年(1911),时间跨度近二百年,最早的一件距今已经整整300年。(图2)
图2:洪复初卖田文契(康熙五十五年)
分析上述地契,当时出卖土地性质有四种情况:(1)祖遗田地;(2)宗亲公有田地;(3)自置之产;(4)受人遗托承管屋基地等,可见卖者绝大多数是自耕农。而出卖的原因,在契约上书写均很简洁,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情况:(1)缺银使用;(2)家用不敷;(3)管业不便;(4)为病正用;(5)正项乏用。清乾隆年间实行地丁制后对于农民,特别是缺少劳力的孤儿寡妇来说,负担仍然是沉重的,加之,各种变相加派仍然不断,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农民终于被逼走上了出卖土地这条绝路。从“正项乏用”中可以看到,有的出卖土地亦有非正用之情况存在,“管业不便”而出卖土地,其内涵比较多,即包括缺谷食用,也包括挥霍开支和出垫资本,也有因天灾人祸,出殡欠债出卖土地的,而这种事情又多发生在家道贫寒、孤儿寡妇人家。
这些地契的买主多为本地人,这可能与田地出售时本家、本族人有优先购买权有关。一般情况下,购买土地者是本村中有一定地位的乡绅地主,也有经商致富者,买屋基地则以近邻为主,从中可以了解到清乾隆后由盛转衰农民出卖土地增加,乡绅地主一块一块的扒进土地,不断积累和扩大自己的资产。
兹举一例:(图3)
图3:吕张氏卖地文契(乾隆二十六年)
吕张氏卖地契(档号238-21-10-3)
契文(原件尺寸443×548mm):
立直卖文契
吕张氏(男子明)今因缺粮使用,情愿将父遗下民地乙坊,坐洛土名屋后地乙坊,情愿出卖翁处为业,遗国字号弍佰陸拾号计地乙亩,今叁面议定直卖价银肆两伍钱正,其艮当日一并足归家用度。自卖之后,任从开割过户,世良管业,布种无祖,亦无重叠典当在外,亦无房亲伯叔兄弟子侄争执,俱是两厢情愿,各无番悔,恐后无凭,立此直卖文契为照。
再批四至字号分民 :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范处地,北至卖至屋为界。
乾隆二十六年(1761)拾月 日立直卖文契 吕张氏 (押) 契
见中 吕圣阶(押)
吕子英(押)
代字 男 子明(押)
契尾(原件尺寸326×506mm):
先是以“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名义发布的朝廷有关土地买卖的告示性公文,后署明本次土地买卖的各项具体信息: “地:乙亩 银:肆两伍钱 税银:金壹钱叁分伍厘布字:陸前柒佰叁拾陸号 为给:慈溪收业户:翁绍先 准此 乾隆三十年(1765)九月 日”。契文上钤有慈溪县印一枚,契尾上还钤有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印两枚,慈溪县印一枚,契文契尾骑缝上钤有慈溪县印一枚。
这是一件内容完整操作规范的土地买卖契约。
(本文图片由余姚市档案馆珍藏并提供)
图1:范禹传卖地文契(乾隆五十年)
图2:洪复初卖田文契(康熙五十五年)
图3:吕张氏卖地文契(乾隆二十六年)